中央纪委、监察部在辽宁省、省纪委和江苏省有关单位的配合下,严肃查处了辽宁省沈阳市原市委副书记、市长慕绥新(副省级)严重违纪违法案件。中央纪委、监察部决定并报经党中央、国务院批准,给予慕绥新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,建议依法罢免其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及辽宁省、沈阳市人大代表职务,并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慕绥新,男,1943年10月出生,1978年12月入党,1993年4月至1996年12月先后担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、辽宁省省长助理、副县长省长等职,1997年1月起任沈阳市委副书记、市长,是中共辽宁省第八届委员会委员,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及辽宁省、沈阳市人大代表,经查,慕绥新在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、副省长、沈阳市长期间,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,于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,受贿价值人民币661.4万余元的财物,并有人民币269.5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。
2001年10月10日,辽宁省、江苏省的审判机关对慕绥新的贪污受贿等案进行了公开宣判:鉴于慕绥新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涉及人民币320余万元的涉嫌受贿犯罪问题,并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赃物,有悔罪表现,以受贿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慕绥新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慕绥新案中沈阳市原市委常委、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因于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,单独受贿人民币341万余无、美元23万余无、港币1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0万无的内部职工股,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7.8万元、美元50余万元及其他财物,伙同他人贪污公款美联社元12万元,分得赃款美元4万元;挪用公款美元39.8万余元;并有价值人民币1068.6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,被依法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其余14名涉案人员也依法受到惩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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